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规范服务为抓手,以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和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为目标,全面提升粮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指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批发市场(指成品粮油批发市场)

第二章  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营(按周年计)2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第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连续亏损。

第九条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已经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或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

第十条  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

(一)稻谷、小麦加工能力达到20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二)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棕榈油精炼能力达到20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葵花籽油、米糠油、亚麻籽油精炼能力达到5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芝麻油、油茶籽油精炼能力达到1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3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米粉、方便米饭、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五)粮食主食制品(指馒头、花卷、包子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蒸制或烘焙主食品)生产能力达到5/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销售店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100m2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

(七)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1000m2以上,年配送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八)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达到50万吨以上。

第三章  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实行逐级申报,由企业按照有关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市或县)粮食行业协会申报,再由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向上一级粮食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所需执照或证书均为副本):

(一)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或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提供);

(六)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七)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八)企业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

第四章  示范企业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实行逐级审核,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省级粮食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根据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查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再次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认定的,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知有关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和企业。

第五章  示范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实行年审制,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和上年度信息报表,经逐级审核上报至认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业协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问题的示范企业,应由认定单位终止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示范企业称号或在年审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上述问题被终止示范企业资格的,应通过文件或网站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失效。失效后,企业自愿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示范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企业宣传,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制作证书标牌,不得将已获得的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