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甘肃省粮食行业协会简称:甘粮协;英文名称:Gansu Gra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GPA

 本会宗旨代表最广大会员的利益,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营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社会治理添砖加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本会由全省从事粮食油脂及食品、饲料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各市粮食行业协会,从事粮食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社团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本省具体情况,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交流、监督作用,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保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企业群体优势,搞好行业自律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团体地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00号。

本会网址:http://gslshyxh.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社会调查。粮食行业基本情况调查,产业发展分析。

政策研究。粮食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研究

会展服务。粮油产品、设备等展示交易和技术转让

咨询服务。法律法规粮食市场交易信息、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交流。国际、省际间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人员培训。粮食行业管理、专业技术等相关人员培训。

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制定、备案、发布

其他工作。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拥护本章程

有加入本的意愿

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团体会员近5年无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及荣誉资质、质量体系证书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及荣誉资质复印件;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长、秘书长,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建立民主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1220日第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