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粮食经济学会,简称:甘粮学;英文名称:Gansu Grain Economic Corporation,英文缩写:GG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粮食经济、粮食政策、粮食生产加工技术研究、行业教育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人员,以及各市(州)粮食经济学会(研究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团结和组织全省粮食经济工作者,理论研究、教学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粮食经济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促进粮食商品生产,活跃粮食商品流通,指导粮食合理消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00号。
本会网址:http://gslshyxh.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研究全省粮食流通基本规律和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为我省粮食行业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二)社会调查。开展我省主要粮食生产品种、地域分布、质量品质、粮食市场流通、消费及价格变化、供求状况、粮食企业治理结构、经营发展等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交流研讨。组织学会广大会员、粮食科研机构、各高校、粮食企事业单位,开展粮食经济理论、产业发展方向、粮食加工储藏检验等相关技术研讨。
(四)人员培训。开展粮食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为行业发展提供专业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粮食经济研究,关心学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六)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积极进行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授权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理事,补选和罢免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因退休等原因或工作变动到非理事单位,应辞去理事,原单位应另选派代表,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补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经会员大会授权,罢免、补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业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